水总管新闻速递|城镇供水价格机制新规10月起施行 发布时间:2021-08-09
文章摘要

近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印发《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》和《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》,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

据了解,现行《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》于1998年印发,2004年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订;《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(试行)》于2011年印发实施。“两个《办法》的实施对指导地方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。但近年来随着城镇供水价格改革的深化,原有水价构成、分类、定调价程序等内容已不符合形势发展变化需要,特别是在供水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方面,需要提出更为明晰的定价方法。”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。


该负责人表示,为加快建立健全以“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”为核心的定价机制,提升城镇供水价格监管的科学化、精细化、规范化水平,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,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原有办法进行了修订。


修订后的两个《办法》坚持问题导向,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,通过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。首先是建立了促进供水企业降本增效的激励约束机制。在人工成本考核方面,设立了供水企业职工人数定员上限标准;在管网漏损考核方面,设定了管网漏损率控制标准。供水企业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,不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;低于规定标准的,按规定标准计算。


为促进供水行业持续健康发展,《办法》还建立了参考市场利率合理确定供水收益率的机制。明确供水企业准许收益率根据权益资本收益率、债务资本收益率确定,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,债务资本收益率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,加大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。


考虑用水季节性需求波动、城市发展需要等因素,城市供水设计能力一般留有合理的冗余度,但供水设施过度超前建设也带来固定资产闲置等问题。为此,修订后的《办法》适当提高了对供水负荷率的考核标准,既有利于保障城市供水安全,也有利于抑制过度超前建设。


该负责人表示,两个《办法》的修订出台,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,保障供水、用水双方合法权益,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,节约和保护水资源。


来源:经济日报(作者熊丽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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