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已历经5次修订,检测项目从15项增至106项。
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,国家卫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,2018年已启动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,新修订的标准将于2020年颁布实施。但目前尚未实施。
1.建国前的水质标准
1927年《上海市饮用水清洁标准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饮用水的水质标准,为地方标准。1937年北京自来水公司发布《水质标准表》,为企业标准。这些标准主要包括水的外观和预防水致传染病方面的项目。新中国成立后,在不同时期多次制定和修编了饮用水水质标准。
2.1950年代
1954年卫生部发布的《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》是新中国最早的一部生活饮用水的技术法规,1955年5月起在北京、天津、上海等12个城市开始试行。
1956年由卫生部和国家建设委员会联合审查批准发布了《饮用水水质标准》(草案),对15项水质指标的限值做出了规定。同年还审查通过了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选择及水质评价暂行规定》,对水源选择、水质评价的原则以及水样采集和检验要求进行了规定。
1959年由卫生部和建筑工程部联合发布了《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》。该规程是在此前发布的标准和规定基础上,修订、合并而成。包括水质指标,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三部分内容,提出限值的水质指标增至17项。
3.1970年代
1976年由卫生部和国家建设委员会共同审查批准发布了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(试行,TJ20-760)。该标准包括总则,水质标准,水源选择,水源卫生防护和水质检验五部分内容,提出限值的水质指标增至23项。
4.1980年代
1985年卫生部发布了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(GB5749-85)。该标准中包括总则,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,水源选择,水源卫生防护和水质检验五部分内容,提出限值的水质指标增至35项。
5.现行标准
我国现行的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(GB5749-2006)是2006年12月29日由原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,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,并于2012年7月1日全面实施。
该标准是在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GB5749-85的基础上,参考世界卫生组织、欧盟、美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的水质标准,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订而成的。
主要内容包括范围、规范性引用文件、术语和定义、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、水源水质卫生要求、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、二次供水卫生要求、涉水产品卫生要求、水质监测、水质检验十部分内容,包含水质指标106项,其中常规指标42项,非常规指标64 项。
这个标准重点加强了对微生物、有毒有害金属和有机物等污染物的控制要求,基本实现了与国际饮用水水质标准接轨;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,对于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提出了过渡性技术要求。
现行标准的实施为提高我国生活饮用水质量,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,保护居民身体健康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。
来源:水务加服务号